2007年7月17日星期二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筆記

何為概念圖式

概念圖式(conceptual scheme)對一般人而言,是一個相對地陌生的詞語。因為我們日常進行思考時,雖然我們會產生一些概念,但我們日常並不會使用概念圖式一詞,去理解人的思考過程。

簡單而言,概念圖式就是人類理思考的架構。透過五官,例如眼,耳。我們便可以得出一些感覺原料(sense data)。如果要這些感覺原料構成對人而言,有意義的事件,我們便須要把那些原料分類和組織。概念圖式即我們組織經驗和分別範疇的能力。日常我們會把概念圖式稱為「思想」。但這不是一個準確的說法。因為思想可以包括比概念圖式更多的內容。概念圖式是一個專門針對概念性思考所造的詞。

語言與概念圖式之間的關係

我們應該不會反對,概念思想(概念圖式)與語言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當大家要表達概念圖式時,便需要以語言作媒介。Davidson認為,當圖式有所改變時,語言亦會隨之然改變。再者,我們亦可以擁有多過一種的語言,去表達同一套概念圖式。例如,表達「蘋果」這個概念時,我們可以用英文的「apple」和中文的「蘋果」去表達同一個概念。

或者有人會反對語言不是一種有效的工具去幫助我們完全理解世界。但Davidson在文章中指出,這些觀點其實是太過極端了。因為完全不把感覺原料作分類和組織的心靈,其實有如一個沒有生命的心靈。另外,認為心靈本身就有能力全面理解世界本質的哲學理論,亦把心靈的能力過份放大。

概念相對主義

現代哲學中,有一些哲學家如孔因(Kuhn),認為不同的語言之間,其實有着一種不可互相共量的特性(incommensurability)。孔因舉的例子是,不同的科學語言之間亦出現這種情況。舊的,過去的科科學語言,不能被新的,現在的科學語言所理解。它們之間不能互相共量,原因在於它們之的概念圖式有所不同。

由孔因的理論中,引身出概念相對主義的問題。因為,倘若有兩種完全不能互相共量的概念圖式,他們將擁有兩套不可共量的語言,而概念相對主義亦將會找到其根據。

Davidson在文章中,嘗試論証「是否會有兩種語言,它們之間完全地互相不能翻譯。」他的觀點是明確地否認有所謂的「完全不能翻譯」;他只贊同語言之間「有部份地不能翻譯」。

翻譯的傳遞性(transitivity

翻譯是一個不可傳遞的概念。以「愛」作例子,我們便可以清楚「傳遞性」是一個什麼的概念。例如:A君愛B君;B君愛C君。我們不能夠由以上的兩個前題推出「A君愛C君」。「愛」在以上的處境中,就是一個不傳遞的概念。同樣地,翻譯亦如是:A語言可以翻譯成B語言;B語言可以翻譯成C語言。我們亦不夠由此推出A語言可以翻譯成C語言。

有些相對主義因此而題出,只要我們想像有兩語言,它們之間的關係有足夠的疏離,那它們便是完全不能共量了。但Davidson認為,這並沒有回應出所謂「完全不能翻譯」的核心問題。因為我們依然需要解釋,使用A語言的人,為何可以確認出,使用B語言的人,正在把B語言翻譯成C語言。

放棄第一教條──分析與綜合之區分[1]

概念相對主義之所以出現,與放棄分析與綜合之區分有關。放棄了該區分後,我們便會認為語言意義,便不會受語言定義左右。舉一個常見的例子:「鯨魚是哺乳類動物」,在放棄分析綜合區分下,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不是一個分析語句。因為在我們古代的生物學與現代的生物學,「鯨魚」及「哺乳類動物」皆被我們給予不同的義意內容。它們的義意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我們理解世界的方式和世界觀都改變了。借用孔因的說話,即科學典範轉移(the shifting of paradigm)。這使過去的義意與現代的義意不能互相翻譯及共量。歷史上似乎發生了很多次典範轉移,例如煉金術與現今科學等。

Davidson指出,即使我們放棄了分析綜合區分,我們依舊不能簡單地得出以下的結論──不同的典範之間是不可共量的。因為放棄了分析綜合區分,不等如我們理解世界時,放棄了經驗內容。就算我們放棄了第一教條,我們其實只是否認世上有絶對的分析命題(除了邏輯分析「A=A」)。但我們文字的義意依舊要依賴於由經驗內容而產生。

放棄了第一教條不等我們完全放棄任何可以決定語句真假值的方法。我們否認「王老五是未婚漢」(語句甲)是一句分析語句。那麼,語句甲的真假值便不是純粹由主詞的內涵所決定。但當我們決定要決定「王老五」是否「未婚漢」時,便要轉向經驗考察。觀察現實世界中的「王老五」是否「未婚漢」。

第三教條──經驗內容與概念圖式之間的割離

造就成我們誤解不同典範之不可共量性,Davidson認為,其原因是我們誤會放棄了第一教條後,經驗內容和概念圖式之間的關係也同時打破。換句話說,我們擁有什麼概念圖式,與擁有什麼經驗內容是沒有關係的。

但第三教條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假設,因為

語言的功能是:

The idea is then that something is a language, and associated with a conceptual scheme, whether we can translate it or not, if it stands in a certain relation (predicting, organizing, facing or fitting) experience (nature, reality, sensory promptings.)[2]

「這個想法是:倘若有東西與經驗事物(如:自然物、實在物、感觀提示)構成某種關係(如:預測、組織、處理、配合);那麼,不論我們能否把該東西翻譯,它便是與某一種概念圖式有連接的一種語言。」(改譯自牟博的譯本)[3]

我們可以把以上的句子組織成以下的圖表,以方便解釋:

經驗 experience

事物 reality

組織 organizing

(甲)Systematize and divide up the stream experience of subjectivity

(乙)Systematize and divide up single object

(丙)Systematize and divide up common object

處理 fitting

(丁)Predict, account for and face the tribunal of experience; Convention T

以語言作為組織事物的手段(乙)

我們當然是藉組織事物去了解現實世界。一般合乎常識的情況,人類並不能正接去了解單項概念(Single object),如「世界」、「宇宙」或「現實」。這些概念。我們只能透過了解「世界」之內所包含的東西去了解世界。

Davidson舉了一個鮮明的「太平洋比喻」作解釋。了解「世界」就如了解太平洋一樣,我們不能純粹了解太平洋本身,而是透過了解它與其他概念之關係和其內容。如了解海岸線,與陸地交接的情況;了解太平上的小島和海洋裡的生物;了解海床的深度。

所以,我們很難說我們有兩套絕對不同的概念圖式,因為當我們了解世界中分殊的事物時,溝通者之間須假設有「本體論共同性」(Ontology common)。換句單簡的話說,即兩種不同的語言使用者,因應所觀察得到的事物進行溝通時,他們必須假設他們當下所指的是同一件事情。

我們可以接受有局部的翻譯困難,因為溝通者之間,他們的概念圖式可以有不同的組合方式。但由於被組合的事項都是同一種東西。所以,在整體而言,只要討論的範圍夠廣,那麼,便沒有可能發生絶對不可共量性。

以語言作為組織經驗的手段(甲)

在組織經驗時,我們會遇到類似的困難。Davidson在這沒有太的解釋,因為他認為,如解釋組事物般,我們以藉同樣的進路,解決同類的困難。他認為:

But whatever plurality we take experience to consist in – events like losing a button or stubbing a toe, having a sensation of warmth or hearing an oboe – we will have to individuate according to familiar principles.[4]

無論,構成我們經驗的眾多事物是什麼(例如:弄丟了一粒鈕;仆街;有溫暖的感覺;聽到雙簧管的聲音),我們都要根據一些熟悉的原則來把這經經驗分辨出來(individuate)。(改自牟博的譯文)[5]

作一些補充,我們亦可以說,因為人的先天結構其實也是類近的。我們都能感受到痛苦;須要面對死亡;有五種常見的知覺器官(口,耳,鼻,眼,觸)。根據這些人類生活的特性,當我們經驗一些感覺的時候,我們當然可以合理地猜想,其他人也有着極為相似的感覺。

以語言作為處理事物和經的手段(丙、丁)

語言的另一個主要功能是,幫助我們處理所面對的東西。例如:我們透過語言去作出種種與生活有關的預測,或我們可以藉語言去陳述一些對應的事物。在組織普通事物(Common object)時,我們可以把這語言活動,看待成一種「命題構作活動」。例如我說「這是一隻羊」。在解釋這種活動時,我們可以把它與最後兩種可能性(「處理經驗」和「處理事物」)一起解決。

不論我們說「這是一隻羊」、說「我快樂」或說「相對論是合理的」,我們都須要把關心的重心,由僅僅只關心詞彙,擴展到同時關心整句句子、整套理論及其二者的語義內容。

約定T(Convention T A semantic theory of truth

Davidson借用了Tarski的真理論去解釋他的見解。當我們嘗試去處理(fitting)時或組織普通事物(organizing common objects),我們都必需假設出一種真理基礎,作為其根據。因為當我們嘗試構作一個有用途的命題時,其實我們是在構作出一個我們認為為真的命題。

Tarski認為,一個目標語句(object language)或一組構成理論的命題s,之所以為真,是因為我們有另一組後設語言(meta-languagep作為其為真的理據。而p本身卻可以不必然地帶有使自己為真的基礎。更加重要的是,ps不一定為同一種語言。就算s是英語,p亦可以是非英語的語言,如中文。

Convention T, a satisfactory theory of truth for a language L must entail, for every sentence s of L, a theorem of the form ‘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 where ‘s’ is replaced by a description of s and ‘p’ by s itself if L is English, and by a translation of s into English if L is not English.[6]

換句話說,一組目標語句s之所以為真,我們只要靠它的語義,便可以判斷。因為目標語句的真偽,不是由目標語句及其系統本身去保証的,而是需要透過外在於其系統的一系後設語言去保証其為真的基礎。所以,當我們能夠靠後設語言去判斷句子s的真假值時,這己經包含了,我們能夠透過第三語言,理解或詮釋句子s

Davidson的例子中,「Snow is white」這句目標語句s為真,因為我們有另外一句後設語句pSnow is white」(或中文的「雪是白色的」),去保証s為真。同樣,當我們處理:「這是一隻羊」、「我快樂」及「相對理是合理的」這三句句子的時候,諸句子之真假值,其實都是由相應的後設語句保証的。

T-sentences already hints that a theory can characterize the property of truth without having to find entities to which sentences that have the property differentially correspond.[7]

T語句已經暗示,即使我們沒有能夠作出區分,且與事項對應(correspond)的語句,一種真理理論依然可以勾勒真理性質之特徵。

釐清一點,Davidson並不反對對應論(Corresponding theory of truth),他只是認為,就算沒有對應論作為目標語句s為真的基礎,我們亦可以由語義(Semantic)去決定s是否為真。而在這個過程中,絶不會存在完全不能翻譯的情況[8]。我們可以不理會後設語言是何種語系,只要該後設語言的系統,帶有足夠保証s為真的語義和語法規則,那麼我們便可以判斷s為真。更加仔細地,Davidson認為一個句子之所謂為真,我們要考慮三個因素。它們分別是:句子(sentence)、說話者(speaker)和時間(time)。例如「我是小明,今年廿歲。」這句子。不同的人,於不同的時間說這句說話時,便會有不同的真假值。

極端詮釋(Radical Interpretation):一無所知的翻譯

最後,根據Davidson的思路,我們可以把討論又全面地不可能翻譯,轉到討論部份地不可能翻譯。他認為,其實已經隱含了我們已經有足夠多的成功翻譯,才能合理地理解何為部份地不能翻譯。

當詮釋者在進行詮釋時,他們嘗試把某一種語言載體[9]utterance)解讀成一種帶有義意的表達(expression)。根據那些表達,詮譯者會產生相應的動機及信念。所謂載體,除了指構成口述語言的聲波,和除了指構成書面文字的構圖外,還可以指構成手語的動作姿態。

翻譯即是語言上的詮釋工作。當我進行翻譯的時候,我們的工作就是把不同的載體詮譯成有義意的語言和文字。

在一般情況下,詮釋或翻譯活動,都是在有背景的情況下進行的。我們已經預先知道了目標語言的某些語言知識。但奎因設想出一種處境,把語言學家安放到一個全新世界。在這個世界中,他們面對着一種完全陌生的語言。並且,他們對那種語言沒有任何預先已經明暸的語言知識。在這個陌生的國度中,如要猜測說話者的內容,語言學家便只能透過觀察說話者的行動與他們的說話,兩者之間的關係。我們可以把這種極端困難的翻譯工作,叫作「Radical Interpretation」。 Radical Interpretation是一種由零開始的詮釋活動[10]

極端詮釋碰不是什麼狂想。假設(你是中文使用者,而又不懂其他外語。)你現在突然被人打暈,醒來後身處完全不知明的地方。那麼你也要進行Radical Interpretation了。

現在,你看見當地人每次見到兔子的時候,都叫一聲「Gavagai[11]。久而久之,你便會認為Gavagai和兔子之間有某種關係。「Gavagai」應該代表「兔子」;或是某品種的兔子;或「這裡有一隻動物」;諸如此類。

Davidson的語言哲學系統中,他認為解釋「真」與解釋「意義」是不可分割的。一種有關語言意義的理論,必然與真理理論有關。因為當我們要解釋一句語的意義時,我們就是在理解說話者究竟認為什麼是真。當你猜想Gavagai是代表兔子的時候,其實你已經預設了,在那個時刻,(說話者)土著認為(句子)「Gavagai」為真信念。

慈善原則[12]Principle of Charity

如果要一個詮譯活動成為可能,我們便需要有足夠的「仁慈」。「仁慈」在這脈絡下,當然不帶有道德義含。「慈善原則」是一種詮譯活所需要的條件。我們必須要假設對方是理性的(rational accommodation)才能詮譯對方的語言。慈善原則並不是選擇性地出現的,它是詮譯活動之為可能之必要條件(Since charity is not an option, but a condition of having a workable theory, it is meaningless to suggest that we might fall into massive error by endorsing it.[13])我們不能先把「Gavagai」假設成一些無義意的,非理性的,隨意的噪音。更準確地說,即我們要先假設我們與他人是在理解同一組對象。而且,我們在充足多的程度上,能夠互相理解對方的說話和說話背景。

或許有認為,以慈善原則作為反對概念相對主義的理據,並不構成一個合理的反對。因為慈善原則本身便已經是某一種詮釋之下的預設[14]。倘若我們「充足多的程度上」理解為「極大化」(maximizing),則我們會疑問:為何最有效或合理的詮釋是必要假設雙方的信念,有最大程度的重叠?例如,在考慮道德課題時,兩語言都必須對某些善的觀念(如:幸福、受苦、美滿)有所重叠才能溝通,但這並不表示兩者之交有着最大程度的叠,他們只是僅僅有着少部份重叠而已。但倘若我們把「充足多的程度上」理解為「理想化」(optimizing),則「理想化」這標準本身就是某種先入為主的詮釋。這就犯下了乞題。

… optimization rather than maximization, cannot possibly resolve these questions by itself because the requirement of optimization itself requires interpretation[15]

但筆者認為,以上的反對並不會為慈善原則帶來太大困難。只要我們放棄「極大化」或「理想化」的目標,我們便可以消解這困難。或許,我們可把所謂「充足多的程度上」理解為「充夠我們溝通的重叠」便可。之後的故事便是一種詮釋學上的修正或增修工作。不論是「Gavagai」和「兔子」、「道」和「Tao」,我們都需要有修正概念的過程。所謂「充夠我們溝通的重叠」不可以一開始便是「理想化」或「極大化」的處境,究竟我們是否相信「Gavagai」之意義是「兔子」(或還是指其他語句),在經過足夠的反複溝通之後,自然便會知曉。因為我們可以透過意義來修正我們信念;同時,我們的信念亦可以修正意義。這情況不單只出現在兩種語言之間,就算是在同一種語言之內,我們亦須要作出這種詮釋工作。誰說所有中國人都對「道」有統一的認識和背景?就算放棄了「極大化」和「理想化」,我們亦可以擁有一個實用論的或整體論的滿意結果,概念相對主義依然不是一個合理的理想或目標。



[1] 簡單介紹:分析命題與縇合命題的區分由來已久。它們是一組語意概念。分析命題即主詞內容包含了謂詞的內容。綜合命題即非分析命題。詳程請參閱Quine的文章“On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2]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3

[3] 唐納德‧戴維森著(牟博編譯)《真理、意義、行動與事件》(簡體),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頁120

[4]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3

[5] 唐納德‧戴維森著(牟博編譯)《真理、意義、行動與事件》(簡體),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頁122

[6]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5

[7] Davidso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essay 3 In Defense of Convention T, p70

[8] 就算我們加入對應論的考慮,也不會對Davidson的觀點構成什麼威脅。倘若我們要找出某句子對應什麼現實世界中的事項或經驗中的事項,才能決定句子的真偽,我們也只是回到組織事項及經驗的討論。在此,我們依舊並沒有發生不可翻譯的困難。

[9] 倘若我們把「utterance」翻譯作meaning-vehicle,我們便能更準確地拿捏它的意義。借用佛學用詞,我們亦可以把meaning-vehicle翻譯成「車乘」。

[10] 當然,極端詮譯其實也是不夠極端的。因為不論是奎因,或是Davidson,他們都要先假定了某些共同心理狀態之為可能,翻譯才能進行。例如在以上的例子中,只少我們要先假設語言與行動之間有着某種心理上容貫的關係。但這種心理學預設並不影響我們對文章的理解。在理論上,亦不是一個重大的困難。

[11] Quine, Word and Object, §7, p.26-30

[12] 筆者其實想把「principle of charity」翻譯為「寬容原則」。雖然英文「charity」在一般情況下,被翻譯為「慈善」,如「慈善機構」。但在這裡,語言哲學的脈絡下,「principle of charity」是指一種詮釋工作時的寬容態度。譯作「慈善原則」會使外行人易生誤解。

[13]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7

[14] David B. Wong, Where charity begins

[15] David B. Wong, Where charity begins

〈理性人生計畫〉筆記

理性人生計畫

§63 The Definition of Good for Plans of Life, p.358-364

§64 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p.365-37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U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一.引言

  

每個人都想追求美滿的人生,但似乎不是所有人都有美好的人生。一般認為,如要得到美滿的人生,這似乎與家中是否富有有着密切的關係。假如某人是城中富豪的子女,美滿的人生和他們的距離似乎應該較近。但現實又好像和一般的想法有些分別,財富似乎並未能保障富有的人必定可以擁有美滿的人生。

依此想法,如果想過美滿的人生,似乎需要比先天條件更多的東西。John RawlsRational Life Plans一文中,討論得到美滿人生的條件。他認為一個理性的人生計劃,可以幫助我們得到美滿人生。

二.基本觀點

2.1“善”要由理性的生活計劃定義(Goodness as Rationality

John Rawls認為,理性的人生計劃,可幫助我們決定什麼事情對我們是美好的。之後,我們便可以藉着合理地追求美好的事物來達致美好的人生。

“A thing’s being a good X for K is treated as equivalent to its having the properties which it is rational for K to want in an X in view of his interests and aims.”(頁523

某事物(X)對某人(K)是美好的,意思等如說:某人(K)把某事物(X)看待成與他有關的利益和目標,並且該事物(X)帶有(K)可以合乎理性地欲求這些性質。

倘若我們把“美滿人生”填入以上的句子中我們便可以得出以下的句子:“美滿人生對某人(K)是美好的,意思等如說:某人(K)把美滿人生看待成與他有關的利益和目標,並且美滿人生帶有(K)可以合乎理性地欲求這些性質。”

究竟何為“合理地欲求”,John Rawls於文中提出“選擇理性”和“慎思理性”這兩個概念。 他認為藉着這兩種理性的活動,我們便可以找到對於我而言是善的或美滿的生活。所以合乎理性的欲求便可以為我們帶來美滿的生活。John Rawls提出,某人欲求的利益和目標稱得上是合乎理性的,若且唯若,這些欲求是由Rational Life Plans推論出來的。

2.2為何探討理性生活計劃是有價值的?

Rawls借用了Royce對人生的基本觀點,藉以支持探討“理性的人生計劃”對我們是有價值的。

“…a person may be regarded as a human life lived according to a plan. For Royce an individual says who he is by describing his purposes and causes, what he intends to do in his life.” (523-524)

……某人可以被看待成活出人類的生活,是因為他依照計劃而生活。對羅伊斯來說,某人需藉描述他的目的和理想(即藉描述他的人生中意圖想要做的事,)來說明自己是誰。(李少軍譯,《正義論》:2003。頁374。譯文經筆者修改。)

Royce認為(1)似乎沒有正常人能過着完全缺乏計劃的人生;(2)亦不能於缺乏計劃的處境下,理解自我的內容,包括目的、原因和企圖。某人之所被其他人看待成活出人類的生活,似乎其中一個原因是他有計劃地生活。倘若有人說他的人生完全沒有計劃,大家必然會懷疑這個人的人生是否出了問題,甚至會懷疑這個人的人生其實並不是正常人類應該有的。因為“有內容的人生”這個詞語的含意,似乎包括了“有計劃”這個意思,“有計劃”的生活才有資格稱為“有內容的人生”。換句話說,不論某人的人生計劃是粗淺的還是仔細的,是理性的還是盲目的,“有計劃”是“有內容的人生”的必要條件。

世界上有些人的人生美滿(成功),有些人的人生糟糕(失敗),有些人的人生不過不失。究竟我們如何令到我的人生美好,免於失敗。美好的人生需要達到我們的目標和得到對我有益的事情;相反,完全達不到任何目標,滿足不到任何欲求的人生,便是失敗的人生。

三.Rational Life Plan 的結構

3.1如何才算是理性的人生計劃

John Rawls認為,某人的人生計劃稱得上是理性的,若且唯若,於所有相關的處境和場合下,任何人生計劃都必須要與理性選擇原則(The principles of rational choice)一致。關於何為理性的選擇原則,將於本文第五節交待。

另外,John Rawls亦認為決策者必須要有完全的“慎思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其要求決策者必須要完全考慮能夠影響決策的因素,亦能夠仔細地顧及那些由自己選擇所產生的結果。關於何為慎思理性,將於本文第六節交待。

簡單地說,我們可以先理解理性生活計劃的結構如下:

The principles of rational choice + 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 rational life plans

四.理性生活計劃的特性

4.1容許運氣的存在及影響

理性生活計劃可與運氣並行不悖。因為每個人天生便被給予不同的天賦和生存條件,這些條件的給予是運氣使然的。所以,當我執行理性生活計劃的時候,背後已經預設了運氣這因數。天賦條件較佳的人,當然較容易藉理性生活計劃達到較高層次的欲求,追求美好的生活。但天賦條件較差的人,亦同樣可以藉理性生活計劃盡力回避或解決困苦的生活。

4.2容許增修或推延

隨着時間和處境的不同,理性生活計劃應容許被增修或擱置。當我們設想計劃的時候,由於計劃的內容,大部份都與我們未來的發展有關,所以我們的計劃需要容許有可能被修改。人並不能準確地得知將來發生的所有事情,但隨着生活的發展,我們將會漸漸獲得從前欠缺的資訊,或因應實際的環境轉變,修改我們的生活計劃。理性生活計劃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教條,而是保持一定的開放性的計劃。

4.3保障基本益處

理性生活計劃可與人的基本需要相容。理性的人生計劃除了需要考慮到缺乏確定資訊時的處境,還需要顧及人的基本益處(primary goods),因為這才可以保障計劃者的將來,並保持達成更高層次目標的可能性。倘若我們的目標是食法國餐,但現在我們沒有錢,我們的計劃最少要容許我們有錢食法國餐之前,可以先吃其他食物保命。亦不要 因抽不到古巴雪卡,就不呼吸。進一步,基本益處不一定只是指出人類物質上的基本需要,它還包括了心靈方面,例如自我尊重,或基本的生存意欲等。要是人缺乏自尊或生存意欲,人很可能會自殺,這就會把將來得到美滿人生的可能性除消。所以,除了物質之外,Rawls亦認為理性的人生計劃應該考慮心靈的基本益處。

4.4計劃群

理性的生活計劃並不是墨守成規的,只要與理性選擇原則一致的計劃,便是可行的計劃。因此文章指的計劃並不是單一的計劃,而是“最有效的計劃群”(maximal class of plans)。根據理性選擇原則,容許一籃子的計劃,Rawls稱為 “最有效的計劃群”;最有效的計劃群的內容是可以隨時增修的,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我們可以因應不同的實際情況,短期內選擇實踐個別的方法(子計劃)來解決問題。最後,逐步地把長遠的、整生的目標達成。

理性生活計劃的目的是想找出最佳的方法,把我們欲求的目標,納入一個可以有效地把它們實現的計劃中。某些明顯地違背計劃內其他目標的欲望,將被排除出計劃外;相反,與計劃內其他欲求和目標相容的目標,將被保全於計劃當中。

五.理性選擇原則

5.1短期情況下的理性選擇原則

討論過理性生活計劃的結構後,Rawls開始解釋何為理性選擇原則。

在實際進行計劃時,會有不同的子計劃供我們選擇。究竟我們該以什麼規則來考慮選擇哪個子計劃?

5.11有效手段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 means

這原則要求我們在作出選擇時,我們應該選擇花費較少資源而又能達到該項目標的計劃。例如,假設其他條件不變,設想而時有兩項投資項目,你想投資其中一個,而兩項投資項目的回報都是一樣的。項目甲只要五十億便可,項目乙需要一百億。訴諸有效手段原則,我們應該選擇注資項目甲,而不是項目乙。

5.12包羅原則(principle of inclusiveness

包羅原則要求我們在作出選擇時,我們應該選擇能為我們達致更多目標的計劃。

例如,假設其他條件不變,設想你正同時愛上兩位對象,而你只能二選其一。而你的目標是追求美好的對象。追求甲和乙所花費的資源是一模一樣的。甲所擁有能滿足到你的東西比乙多。想像甲的性格、面貌和身形都比乙更能滿足你的口味和目標。換句話說,那些乙所擁有而又能夠滿足你的條件,甲同樣擁有;那些甲所擁有而又能夠滿足你的條件,乙卻沒有。按照包羅原則,我們應該追求對象甲。

5.13較大可行性原則(principle of greater likelihood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我們應該選擇較可能實現的計劃。要理解這個原則,並不困難。假設你要以有限的金錢去買一次抽獎彩票,彩票公司推出了兩種彩票,彩金和購買費用都一樣。第一種是“六合彩”,第二種是“九合彩”。於六合彩中,我們只要猜中六個數字,便可領彩金;但買九合彩的話,我們便要猜中九個數字,才能領彩金。中六合彩的機會比九合彩高。於這情況下,我們當然會選擇購買六合彩,而不是九合彩。

5.2長遠情況下的理性選擇原則

在長遠的情況下,理性選擇原則的應用基本上和短期情況相約。理性選擇原則所考慮的原則依舊是“有效手段原則”、“包羅原則”和“較大可行性原則”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在長遠的環境因數下,於不同的文化之中,會有不同的壓力,不論壓力是來自制度或由於約定俗成,被壓迫者意識得到還是意識不到。總之,這些人認為長遠的人生目標總是受到不同文化左右。可以在社群甲出現的選擇,不一定在社群乙出現。例如在極權的共產主義國家中,我們似乎不可能成為資本家。活在這樣的國家中,我們的長期計劃,更有可能是國家強加於我們身上的,例如硬性規定你的生活和工作。

但這觀點並不能對任何人生計劃做成打擊,因為不論生活在那一種社會形態下,人的生活都必需面對不同的選擇。就算生活在這種國家中,我們也需要於被限制的生活下計劃生活啊!就算有些文化、社群或國家的資源貧乏到不能夠達成任何計劃,而人生活在此類社會中,事情只會隨機發生,即一般中文所說的“隨緣”或英文的“let it be, let things come as they may ,但是理論上,“隨緣”也是計劃,不論它是否屬於理性的計劃。

同樣於短期處境中,倘若我們結合以上三種理性的選擇原則,我們可以說,合乎理性選擇原則的長遠生活計劃就是能夠包羅較多目標、能夠較有效達到目標及較有可能實現的計劃

在長遠的情況下,如何應用有效手段原則和較大可行性原則不太具爭議性。因為在整個人生的長遠計劃中,應用這兩項原則大致與短期情況一樣,在選擇計劃的時候,只要盡量選擇以較少資源便可以達到目標的計劃;選擇有較大機會實現的計劃便可。

John Rawls認為具爭議性的問題,發生於包羅原則。

5.21無志氣的人

有人認為,世界上有些人,並不認同人的人生需要有廣泛的興趣和目標。倘若某人並沒有廣泛的興趣或目標,那包羅原則便不適用了,包羅性變成了不相干的考慮。John Rawls引用了亞里士多德對人的看法來反對以上的看法。

“The Aristotelian Principle states that other things equal human beings enjoy the exercise of their realized capacities (their innate or trained abilities), and that this enjoyment increases the more the capacity is realized, or the greater its complexity.”(頁528

其他條件如果都相等的話,人類從運用他所實現的能力中取得樂趣(這能力也可能是先天具有的也可能是後天訓練得來的),這個樂趣與它實現的程度以及對它所要求的複雜成正比。(石元康,《洛爾斯》:1989。頁161

John Rawls認為人有對較高層次的欲求,人的天性會使人傾向不斷追求滿足更複雜和內容更加豐富的目標。倘若有人說他整個人生或大部份時間都沒有考慮過達成更高層次的目標,對將來漠不關心,毫無志氣,我們會傾向認為這個人有問題,多於否定包羅性原則的效力。

5.22悲觀者

  

有些悲觀者會認為,如果他的目標較多或較複雜,那豈不是增加了求不得的機會嗎?為了避免失敗及所引致的痛苦,倒不如減少追求較高層次的或較多的目標。在這處境下,包羅原則不應該被考慮。

但這理由似乎也不能夠成立。因為追求較高層高或較多的目標時,不單只增加了失敗的機會,同時增加了追求成功的機會。打個比方:從前,某國的王子想求愛,如果他同時向很多女性示愛,雖然他失敗的機會增加,但“得米”的機會也會增加。所以悲觀情緒,並不能減弱包羅原則的效力。

5.3理性選擇原則不是《通書》

總括而言,理性的選擇原則是計算原則,可以幫助我們計算何種手段可以較明智地把目標實現。但僅僅靠以上三項理性選擇原則(有效手段原則、包羅原則和較大可行性原則),並不是理性生活計劃的所有內容。它們只是一系列的計算原則(counting principle),發揮作用的範圍並不在於要求大家對欲求作出進一步的分析,亦不要求大家對欲望的渴求程度作出判斷。換句話說,它們發揮的只是工具理性。

現實的處境中,我們不能無時無刻都有清晰明確的目標,特別是在人生的初期。我們可能缺乏具包羅性的計劃、有效的手段又不一定是中立的、更有可能我們根本就未發展出,甚致沒有想過全盤計劃,沒有理性的計劃群,更談不上什麼子計劃了。

因為世界和個人千變萬化,理性選擇原則只可以擔當輔助我們了解自己的工具,但並不是無時無刻都能為我們提供公式化的指引;我們不能“一本通書睇到老”。到最後還需要我們靠自己,問自己究竟有多了解一己的欲望,同時對所渴求的事有多着緊。所以,如要進一步分析欲求和對欲求的着緊程度,再作出判斷,John Rawls便進一步解釋理性生活計劃的其他內容﹣慎思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想藉此幫助我們作出決定。

六.慎思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6.1何為慎思理性

如前文中所提及,“慎思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要求決策者必須要完全考慮能夠影響決策的因素,亦能夠仔細地顧及那些由自己選擇所產生的結果。在此John Rawls借用了Sidgwick的觀念:

He (Sidgwick) characterizes a person’s future good on the whole as what he would now desire and seek if the consequences of all the various courses of conduct open to him were, at the present point of time, accurately foreseen by him and adequately realized in imagination.(頁530

他(西幾維克)把某人未來的善大體上刻劃成他現在所欲求和追求的東西,條件是如果他的所有行為的結果能於此時被自己準確預見,並在想像中完全實現。(李少軍譯,《正義論》:2003。頁382。譯文經筆者修改。)

西幾維克認為,就一個人來說,對他有價值的東西就是能夠滿足他的欲望的東西,而在追求滿足這些欲望的過程中,他對於自身所採取的選擇及所可能產生的後果都經過慎密考慮以及精確的計算。(石元康,《洛爾斯》:1989。頁161

簡單地說,這就像 “細心考慮”這個日常用語。慎思理性要求人考慮三個方面:

  1. 考慮相應的處境
  2. 考慮決策的後果
  3. 考慮個人的欲望

6.2慎思理性的條件

實踐慎思理性是有條件的,如果想充份發揮慎思理性,我們必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 效益計算並沒有出錯;
  2. 能正確地評估現實情況
  3. 沒有任何概念上的誤解,正確了解自己真正所想所欲;
  4. 重要的是,行動者對於自身的處境充份地理解,全面地及準確地明白抉擇引致的後果
  5. 有充足及相應的資訊。

倘若以上的條件能被充份滿足,慎思理性便能夠全面地發揮作用。

但考慮到現實的處境,以上的五項條件明顯不能無時無刻都充份地達到,但倘若某行動者能盡力以此為目標,我們便可以說他的人生計劃是在主體性上(subjectively)理性的人生計劃。就算因為種種的現實條件限制,令到行動者不能作出完善的決定,計劃美好的人生,責任也不在行動者。

如果我們對以上的表達方式稍作修改,便可以發現以上的條件在我們作出選擇時,可以為我們提供慎思的方法,幫助我們。我們在作出決策時,須要考慮以下的項目:

  1. 我們的效益計算有沒有出錯?
  2. 是否正確地評估或考慮現實上相關的情況?
  3. 有沒有於概念上誤解自己真正所想所欲?
  4. 能夠準確及完全地理解行動或選擇所引致的後果嗎?
  5. 手頭上有充足及相應的資訊嗎?

最後,讓我們把以上的條件再配合上文所解釋的理性選擇原則一起考慮。根據理性的選擇原則,理性的生活計劃可以容許子計劃依照不同的現實環境作出相應的策略。如果我們現在沒有充足及相應的資訊,我們的計劃內容可以包括搜集資訊。例如我們現在要決定選擇修讀某學科,但我並不了解該學科的內容,我們的子計劃應該容許我們去搜集有關該學科的資訊。

6.3對個人能力的基本要求

沿着這個理路,慎思理性對人的能力也有一定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 對自己現在和將來的欲求和目的,能夠有起碼的認識;
  2. 能夠評估對自己所欲所求的事情的着緊程度,藉以決定真正所欲的事情;
  3. 最重要的是,能夠構想出其他選擇,保持計劃的靈活性及開放性,建立融貫的計劃次序及層級;
  4. 當計劃定立後,能夠堅持到底,不容易因誘惑而放棄。

或許,有些目標或欲求本身的內容便令到满足它們變成不可能。John Rawls舉出了一個與數學有關例子,數學家曾經想証明π是有理數,但倘若π本身根本不是有理數,數學家又如何能夠証明π是有理數呢?例如我們希望食麥當勞的沙拉,令身體健康,但倘若它本身是沒有營養的,我們怎樣吃也不會令身體健康。姑勿論如何,數學家在証明π是有理數的過程中所發現的道理(π是無理數),思考的過程以及所帶來的進步和好處當然可以彌補研究失敗的損失;發現麥當勞的沙拉原來只是有蔬菜口感和味道的垃圾,發現人類的科技竟然可以製造出表面如此美麗的垃圾,也很有趣。

我們可以把以上的處境看待成令慎思理性充份發揮的條件不足所導致的後果。一但我們得到了應有的資訊和了解,我們便會改變原初的計劃。數學家不會在有充份證據下,依然盲目地想証明π是有理數;我們亦不會再吃那些所謂的沙拉了。

七.與時間有關的選擇計劃原則Time-related principle

7.1不應僅僅考慮時間(Rejecting pure time

要決定那個計劃和目標較重要,不能僅僅由時間的遠近決定。長遠的計劃和目標雖然在時間上和當下的距離較遠,但長遠的計劃和短期的計劃同樣重要,因為人生是連續不斷的,我們沒有單獨的理由,証明當下的人生比將來的人生重要。決定哪個計劃較重要或有較高的價值,應該由計劃本身決定;評估計劃的價值,應該訴諸理性選擇原則,而不僅僅以時間的遠近作考慮因數。

7.2人生連續性(Continuity

又由於人生是連續不斷的,當我選擇計劃時,應該選擇可以確保整個人生得以持續發展的計劃。當下的我們沒有理由選擇一些會對將來的生活產生極嚴重損害的計劃。John Rawls認為,即使當下的決定可以換來很大的幸福,但如會導致對整個人生的損害大於幸福,我們也不應該只考慮當下的幸福。

八.總結

8.1圖象歸納

  

我們亦可藉下圖,了解理性的生活計劃結構:

8.2「盡人事;聽天命。」

倘若大家已經依照理性生活計劃找出生活的具體內容。我們無需在作出選擇後感到後悔。倘若某人已經盡他所能,理性地選擇實行某項生活計劃,但因為運氣不滯或現實環境條件不佳,因此得到惡果,行動者亦無需承擔責任。因為這是「不能也,非不為也」。老套話「謀事在人;成事在天。」人能夠做到的,只是盡全力合理地選擇生活計劃,至於能否達到理想中的美好生活,如本文4.1節所說,某程度上與運氣有關。「盡人事;聽天命。」只要理性生活計劃保障了人將來發展的基本可能,以後的事情,其實便要看運氣了。倘若你真的天生倒運,連走到街上也被雷打中,也沒有辦法啊!有再好的計劃也救不了你。

九.困難

9.1慎思理性與價值的判斷

慎思理性似乎並不能幫助我們決定或評估終極目標的價值。本篇文章篇也比可能,以後的事情,其實便要看運氣了。倘若你真的天生倒運,行 virtue ethics.compatible with one, but not all virtues, namely moderation. ut one action whcih 的基本觀點認為“善”需由理性定義。換句話說,John Rawls於文中嘗試以理性去為大家的生活定義善。再節錄多一次前面的引文:

“A thing’s being a good X for K is treated as equivalent to its having the properties which it is rational for K to want in an X in view of his interests and aims.”(頁523

當我們某事物(X)對某人(K)是美好時,意思等如說:某人(K)把某事物(X)看待成與他有關的利益和目標,並且該事物(X)帶有(K)可以合乎理性地欲求這些性質。

石元康先生提出John Rawls的慎思理性原則,並不能在計算原則之外,為我們加上另外的成素,幫助我去定義何為屬於人的“善”[1]。慎思理性亦是在理性這個集之中,似乎凡是理性的成素也不能為我們決定人生目標或理想,因為理性關心的,只是條件和條件之間的關係。例如前文解釋的選擇理性,關心的是條件和條件之間的效益原則。又例如平日所講的邏輯,其實也是理性範圍內的一員,關心的是邏輯的形式關係(矛盾律、同一律和排中律)。很明顯,人的欲望、意圖和目標,並不全部包括在理性能發揮作用的範圍。就算我們滿足了所有慎思理性出現的必要條件,也不能為我們定立人生目標;尤更甚者,慎思理性並不能達成John Rawls所提出的目的,即以理性的生活計劃去為我們定義屬於人生的“善”。

其次,究竟何為“…in the view of his interests and aims”?為何某人會無端把某事物看待成自己的目標或欲求?John Rawls如果只提出“理性”作為解釋,似乎不能完全地對應他對“Good”的定義。因為他只解釋了“事物(X)帶有(K)可以合乎理性地欲求這性質”( its having the properties which it is rational for K to want)這部份,但沒有解釋“某人(K)把某事物(X)看待成與他有關的利益和目標”

an X in view of his interests and aims)這部份。

9.2目標的不可共量性

  石元康先生另外提出,就算John Rawls提出亞里士多德式的人性論觀點,即認為人會不斷追求更高層次的目標滿足,也不能彌補慎思理性的缺憾。因為人的欲求和目標很多時候是不可以共量的,即目標和目標之間,並不能藉互相比較而令人得知那個目標較合理;同樣,不能藉互相比較而令人得知那目標較“善”。假如有人想成為賽車手,又想成音樂家,我們似乎不能藉着慎思理性幫助他去決定那個目標較有益 [2]。

9.3人並不只是講理性的動物

最後,筆者贊成John Rawls借用Royce對人類的基本觀點,即“某人可以被看待成過着人類的生活,是因為他依照計劃而生活。”但這只是必要條件,並不是充份及必要條件。人除了可以有理性生活(rational life),還可以有有理由的生活(reasonable life),或情感的生活(emotional life),當然還有其他種種生活,於此不贅。假如我們只把屬於人的“善(益)”,限制於只有藉理性活動才能獲得,似乎這會忽略了屬於人的其他本性。想把屬於人的“善(益)”靠理性生活計劃來定義,這工作似乎還需要繼續討論。

十.參考資料

羅爾斯(John Rawls)著;李少軍、杜麗燕、張紅 譯;《正義論》;(新店市:桂冠,2003

George Sher ed., “Rational Life Plans”, Moral Philosophy: Selected Readings, (San Oiego: Harcout Brace Jovanovich, 1987), pp.523 ~ 535.

石元康 著;《羅爾斯》;(台北市:東大出版社,1989

[1] 石元康 著;第六章;《羅爾斯》;(台北市:東大出版社,1989

[2] 石元康 著;第六章;《羅爾斯》;(台北市:東大出版社,1989

偶拾

----不退休的原因

摘自《哲道行者》397頁;原載於《信報財經月刊》2005年6月號

「老兄,你一年之中有半年放假,而且每幾年就有一年休假,平均算來每星期就只得一個半小時要上課,退與不退休根本沒有分別,為什麼要退?」

〈Philosophy〉

以下是我於某天大清早收到的電話查詢

查詢者是一個女人。

我:喂,搵邊位。

女:係咪philosophy呀?

我:係。(心諗:其實睿哲應該叫philosophia。不過年中十個人打來,七個也講錯,算吧......)

女:請問你地今日晏晝係咪有班呀?

我:er.....(心諗:點解成日有人打嚟問今日睿哲係唔係會開一D連我都唔知會係今日開的課。如果唔係陶生靜雞雞開課唔話我知,就一定係又有一個文盲打電話黎查詢。今日公假呀。畀我瞓多陣,好唔好。)

我:今日應該無課會開。請問你想問邊一個課,我可以幫你check一check個日期同時期。

女:我想問一問今日晏晝個化妝班。

我:(呆左5秒)我諗你打錯電話......

女:唔好意思。(收線)

(收線後,我笑了三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