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7日星期二

〈有殺無賠〉

----為何賭場有理由不賠錢給非法賭客?



前陣子發生了一宗離奇新聞.一個十六歲的少女,在澳門的賭場中了老虎機.之後,便發生了一連串的討論,究竟該賭場應否派彩給該少女.


暫且不理為何合法賭博年齡是十八歲.亦暫且不處理為何兒童不能賭錢.假設我們都同意兒童不應進入賭場,那賭場有什麼理據,可以不賠錢給一個故意進入賭場然後贏錢的兒童?

首先,我們要明白賭場之服務性質.賭場也是一個服務性行業.它銷售的服務就是賭博時的剌激感.要產生這種剌激感,賭場須要讓顧客有贏錢的機會.雖然有賭客會把贏錢當作目的,但金錢只是產生剌激感的媒介,並不是賭場服務的本質.

其次,我們要假設人有求勝心態.心理正常的賭客都不願輸錢,卻想贏錢.倘若賭場願意給予賭客贏錢的機會,但賭客卻不願贏錢.那麼亦不能產生剌激感.相反,在一場必勝的派局中,亦不能產生賭博的剌激感.



賭場可以藉控制賭客贏錢的機會率來管理收入和服務.贏錢的機會率可以介乎零到一百個百份比.我們可以假設三個 可能的處境:一,顧客必定贏錢;二,顧客必定輸錢;三,顧客有機會贏錢,亦有機會輸錢.如果賭場售買的是剌激感,賭場便需要把顧客贏錢的機會率定為第三 種.第一種和第二種皆不能產生賭博的剌激感.因為第一種是送錢,不是賭錢;亦沒有賭客會願意光顧會令他必輸的賭場.

但為了令兒童買不了賭博的剌激感.賭場卻可以把贏輸的機會率定為第一種或第二種.當然,因為實際的考慮,賭場不會讓兒童必贏.因為這等如令賭場倒閉.但賭場可以令兒童必輸.這樣,賭場便可以令兒童買不到剌激感.

故此,現在首要考慮的問題並不是「賭場應否賠錢.」而是「賭場應該使兒童獲得賭博的剌激感」.如果一個賭場首要考慮的是後者,我們則有理據解釋為何不應賠錢給該女孩,亦不應該把她輸掉的錢退還給她.這裡沒有什麼「賭場要派彩給贏錢賭客」之類的問題.因為兒童進入賭場,跟本就不是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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