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概念圖式
概念圖式(conceptual scheme)對一般人而言,是一個相對地陌生的詞語。因為我們日常進行思考時,雖然我們會產生一些概念,但我們日常並不會使用概念圖式一詞,去理解人的思考過程。
簡單而言,概念圖式就是人類理思考的架構。透過五官,例如眼,耳。我們便可以得出一些感覺原料(sense data)。如果要這些感覺原料構成對人而言,有意義的事件,我們便須要把那些原料分類和組織。概念圖式即我們組織經驗和分別範疇的能力。日常我們會把概念圖式稱為「思想」。但這不是一個準確的說法。因為思想可以包括比概念圖式更多的內容。概念圖式是一個專門針對概念性思考所造的詞。
語言與概念圖式之間的關係
我們應該不會反對,概念思想(概念圖式)與語言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當大家要表達概念圖式時,便需要以語言作媒介。Davidson認為,當圖式有所改變時,語言亦會隨之然改變。再者,我們亦可以擁有多過一種的語言,去表達同一套概念圖式。例如,表達「蘋果」這個概念時,我們可以用英文的「apple」和中文的「蘋果」去表達同一個概念。
或者有人會反對語言不是一種有效的工具去幫助我們完全理解世界。但Davidson在文章中指出,這些觀點其實是太過極端了。因為完全不把感覺原料作分類和組織的心靈,其實有如一個沒有生命的心靈。另外,認為心靈本身就有能力全面理解世界本質的哲學理論,亦把心靈的能力過份放大。
概念相對主義
現代哲學中,有一些哲學家如孔因(Kuhn),認為不同的語言之間,其實有着一種不可互相共量的特性(incommensurability)。孔因舉的例子是,不同的科學語言之間亦出現這種情況。舊的,過去的科科學語言,不能被新的,現在的科學語言所理解。它們之間不能互相共量,原因在於它們之的概念圖式有所不同。
由孔因的理論中,引身出概念相對主義的問題。因為,倘若有兩種完全不能互相共量的概念圖式,他們將擁有兩套不可共量的語言,而概念相對主義亦將會找到其根據。
但Davidson在文章中,嘗試論証「是否會有兩種語言,它們之間完全地互相不能翻譯。」他的觀點是明確地否認有所謂的「完全不能翻譯」;他只贊同語言之間「有部份地不能翻譯」。
翻譯的傳遞性(transitivity)
翻譯是一個不可傳遞的概念。以「愛」作例子,我們便可以清楚「傳遞性」是一個什麼的概念。例如:A君愛B君;B君愛C君。我們不能夠由以上的兩個前題推出「A君愛C君」。「愛」在以上的處境中,就是一個不傳遞的概念。同樣地,翻譯亦如是:A語言可以翻譯成B語言;B語言可以翻譯成C語言。我們亦不夠由此推出A語言可以翻譯成C語言。
有些相對主義因此而題出,只要我們想像有兩語言,它們之間的關係有足夠的疏離,那它們便是完全不能共量了。但Davidson認為,這並沒有回應出所謂「完全不能翻譯」的核心問題。因為我們依然需要解釋,使用A語言的人,為何可以確認出,使用B語言的人,正在把B語言翻譯成C語言。
放棄第一教條──分析與綜合之區分[1]
概念相對主義之所以出現,與放棄分析與綜合之區分有關。放棄了該區分後,我們便會認為語言意義,便不會受語言定義左右。舉一個常見的例子:「鯨魚是哺乳類動物」,在放棄分析綜合區分下,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不是一個分析語句。因為在我們古代的生物學與現代的生物學,「鯨魚」及「哺乳類動物」皆被我們給予不同的義意內容。它們的義意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我們理解世界的方式和世界觀都改變了。借用孔因的說話,即科學典範轉移(the shifting of paradigm)。這使過去的義意與現代的義意不能互相翻譯及共量。歷史上似乎發生了很多次典範轉移,例如煉金術與現今科學等。
但Davidson指出,即使我們放棄了分析綜合區分,我們依舊不能簡單地得出以下的結論──不同的典範之間是不可共量的。因為放棄了分析綜合區分,不等如我們理解世界時,放棄了經驗內容。就算我們放棄了第一教條,我們其實只是否認世上有絶對的分析命題(除了邏輯分析「A=A」)。但我們文字的義意依舊要依賴於由經驗內容而產生。
放棄了第一教條不等我們完全放棄任何可以決定語句真假值的方法。我們否認「王老五是未婚漢」(語句甲)是一句分析語句。那麼,語句甲的真假值便不是純粹由主詞的內涵所決定。但當我們決定要決定「王老五」是否「未婚漢」時,便要轉向經驗考察。觀察現實世界中的「王老五」是否「未婚漢」。
第三教條──經驗內容與概念圖式之間的割離
造就成我們誤解不同典範之不可共量性,Davidson認為,其原因是我們誤會放棄了第一教條後,經驗內容和概念圖式之間的關係也同時打破。換句話說,我們擁有什麼概念圖式,與擁有什麼經驗內容是沒有關係的。
但第三教條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假設,因為
語言的功能是:
「The idea is then that something is a language, and associated with a conceptual scheme, whether we can translate it or not, if it stands in a certain relation (predicting, organizing, facing or fitting) experience (nature, reality, sensory promptings.)」[2]
「這個想法是:倘若有東西與經驗事物(如:自然物、實在物、感觀提示)構成某種關係(如:預測、組織、處理、配合);那麼,不論我們能否把該東西翻譯,它便是與某一種概念圖式有連接的一種語言。」(改譯自牟博的譯本)[3]
我們可以把以上的句子組織成以下的圖表,以方便解釋:
| 經驗 experience | 事物 reality | |
組織 organizing | (甲)Systematize and divide up the stream experience of subjectivity | (乙)Systematize and divide up single object | (丙)Systematize and divide up common object |
處理 fitting | (丁)Predict, account for and face the tribunal of experience; Convention T |
以語言作為組織事物的手段(乙)
我們當然是藉組織事物去了解現實世界。一般合乎常識的情況,人類並不能正接去了解單項概念(Single object),如「世界」、「宇宙」或「現實」。這些概念。我們只能透過了解「世界」之內所包含的東西去了解世界。
Davidson舉了一個鮮明的「太平洋比喻」作解釋。了解「世界」就如了解太平洋一樣,我們不能純粹了解太平洋本身,而是透過了解它與其他概念之關係和其內容。如了解海岸線,與陸地交接的情況;了解太平上的小島和海洋裡的生物;了解海床的深度。
所以,我們很難說我們有兩套絕對不同的概念圖式,因為當我們了解世界中分殊的事物時,溝通者之間須假設有「本體論共同性」(Ontology common)。換句單簡的話說,即兩種不同的語言使用者,因應所觀察得到的事物進行溝通時,他們必須假設他們當下所指的是同一件事情。
我們可以接受有局部的翻譯困難,因為溝通者之間,他們的概念圖式可以有不同的組合方式。但由於被組合的事項都是同一種東西。所以,在整體而言,只要討論的範圍夠廣,那麼,便沒有可能發生絶對不可共量性。
以語言作為組織經驗的手段(甲)
在組織經驗時,我們會遇到類似的困難。Davidson在這沒有太多的解釋,因為他認為,如解釋組事物般,我們以藉同樣的進路,解決同類的困難。他認為:
But whatever plurality we take experience to consist in – events like losing a button or stubbing a toe, having a sensation of warmth or hearing an oboe – we will have to individuate according to familiar principles.[4]
無論,構成我們經驗的眾多事物是什麼(例如:弄丟了一粒鈕;仆街;有溫暖的感覺;聽到雙簧管的聲音),我們都要根據一些熟悉的原則來把這經經驗分辨出來(individuate)。(改自牟博的譯文)[5]
作一些補充,我們亦可以說,因為人的先天結構其實也是類近的。我們都能感受到痛苦;須要面對死亡;有五種常見的知覺器官(口,耳,鼻,眼,觸)。根據這些人類生活的特性,當我們經驗一些感覺的時候,我們當然可以合理地猜想,其他人也有着極為相似的感覺。
以語言作為處理事物和經的手段(丙、丁)
語言的另一個主要功能是,幫助我們處理所面對的東西。例如:我們透過語言去作出種種與生活有關的預測,或我們可以藉語言去陳述一些對應的事物。在組織普通事物(Common object)時,我們可以把這語言活動,看待成一種「命題構作活動」。例如我說「這是一隻羊」。在解釋這種活動時,我們可以把它與最後兩種可能性(「處理經驗」和「處理事物」)一起解決。
不論我們說「這是一隻羊」、說「我快樂」或說「相對論是合理的」,我們都須要把關心的重心,由僅僅只關心詞彙,擴展到同時關心整句句子、整套理論及其二者的語義內容。
約定T(Convention T :A semantic theory of truth)
Davidson借用了Tarski的真理論去解釋他的見解。當我們嘗試去處理(fitting)時或組織普通事物(organizing common objects),我們都必需假設出一種真理基礎,作為其根據。因為當我們嘗試構作一個有用途的命題時,其實我們是在構作出一個我們認為為真的命題。
Tarski認為,一個目標語句(object language)或一組構成理論的命題s,之所以為真,是因為我們有另一組後設語言(meta-language)p作為其為真的理據。而p本身卻可以不必然地帶有使自己為真的基礎。更加重要的是,p與s不一定為同一種語言。就算s是英語,p亦可以是非英語的語言,如中文。
Convention T, a satisfactory theory of truth for a language L must entail, for every sentence s of L, a theorem of the form ‘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 where ‘s’ is replaced by a description of s and ‘p’ by s itself if L is English, and by a translation of s into English if L is not English.[6]
換句話說,一組目標語句s之所以為真,我們只要靠它的語義,便可以判斷。因為目標語句的真偽,不是由目標語句及其系統本身去保証的,而是需要透過外在於其系統的一系後設語言去保証其為真的基礎。所以,當我們能夠靠後設語言去判斷句子s的真假值時,這己經包含了,我們能夠透過第三語言,理解或詮釋句子s.
在Davidson的例子中,「Snow is white」這句目標語句s為真,因為我們有另外一句後設語句p「Snow is white」(或中文的「雪是白色的」),去保証s為真。同樣,當我們處理:「這是一隻羊」、「我快樂」及「相對理是合理的」這三句句子的時候,諸句子之真假值,其實都是由相應的後設語句保証的。
T-sentences already hints that a theory can characterize the property of truth without having to find entities to which sentences that have the property differentially correspond.[7]
T語句已經暗示,即使我們沒有能夠作出區分,且與事項對應(correspond)的語句,一種真理理論依然可以勾勒真理性質之特徵。
釐清一點,Davidson並不反對對應論(Corresponding theory of truth),他只是認為,就算沒有對應論作為目標語句s為真的基礎,我們亦可以由語義(Semantic)去決定s是否為真。而在這個過程中,絶不會存在完全不能翻譯的情況[8]。我們可以不理會後設語言是何種語系,只要該後設語言的系統,帶有足夠保証s為真的語義和語法規則,那麼我們便可以判斷s為真。更加仔細地,Davidson認為一個句子之所謂為真,我們要考慮三個因素。它們分別是:句子(sentence)、說話者(speaker)和時間(time)。例如「我是小明,今年廿歲。」這句子。不同的人,於不同的時間說這句說話時,便會有不同的真假值。
極端詮釋(Radical Interpretation):一無所知的翻譯
最後,根據Davidson的思路,我們可以把討論又全面地不可能翻譯,轉到討論部份地不可能翻譯。他認為,其實已經隱含了我們已經有足夠多的成功翻譯,才能合理地理解何為部份地不能翻譯。
當詮釋者在進行詮釋時,他們嘗試把某一種語言載體[9](utterance)解讀成一種帶有義意的表達(expression)。根據那些表達,詮譯者會產生相應的動機及信念。所謂載體,除了指構成口述語言的聲波,和除了指構成書面文字的構圖外,還可以指構成手語的動作姿態。
翻譯即是語言上的詮釋工作。當我進行翻譯的時候,我們的工作就是把不同的載體詮譯成有義意的語言和文字。
在一般情況下,詮釋或翻譯活動,都是在有背景的情況下進行的。我們已經預先知道了目標語言的某些語言知識。但奎因設想出一種處境,把語言學家安放到一個全新世界。在這個世界中,他們面對着一種完全陌生的語言。並且,他們對那種語言沒有任何預先已經明暸的語言知識。在這個陌生的國度中,如要猜測說話者的內容,語言學家便只能透過觀察說話者的行動與他們的說話,兩者之間的關係。我們可以把這種極端困難的翻譯工作,叫作「Radical Interpretation」。 Radical Interpretation是一種由零開始的詮釋活動[10]。
極端詮釋碰不是什麼狂想。假設(你是中文使用者,而又不懂其他外語。)你現在突然被人打暈,醒來後身處完全不知明的地方。那麼你也要進行Radical Interpretation了。
現在,你看見當地人每次見到兔子的時候,都叫一聲「Gavagai」[11]。久而久之,你便會認為Gavagai和兔子之間有某種關係。「Gavagai」應該代表「兔子」;或是某品種的兔子;或「這裡有一隻動物」;諸如此類。
在Davidson的語言哲學系統中,他認為解釋「真」與解釋「意義」是不可分割的。一種有關語言意義的理論,必然與真理理論有關。因為當我們要解釋一句語的意義時,我們就是在理解說話者究竟認為什麼是真。當你猜想Gavagai是代表兔子的時候,其實你已經預設了,在那個時刻,(說話者)土著認為(句子)「Gavagai」為真信念。
慈善原則[12](Principle of Charity)
如果要一個詮譯活動成為可能,我們便需要有足夠的「仁慈」。「仁慈」在這脈絡下,當然不帶有道德義含。「慈善原則」是一種詮譯活所需要的條件。我們必須要假設對方是理性的(rational accommodation)才能詮譯對方的語言。慈善原則並不是選擇性地出現的,它是詮譯活動之為可能之必要條件(Since charity is not an option, but a condition of having a workable theory, it is meaningless to suggest that we might fall into massive error by endorsing it.[13])我們不能先把「Gavagai」假設成一些無義意的,非理性的,隨意的噪音。更準確地說,即我們要先假設我們與他人是在理解同一組對象。而且,我們在充足多的程度上,能夠互相理解對方的說話和說話背景。
或許有認為,以慈善原則作為反對概念相對主義的理據,並不構成一個合理的反對。因為慈善原則本身便已經是某一種詮釋之下的預設[14]。倘若我們「充足多的程度上」理解為「極大化」(maximizing),則我們會疑問:為何最有效或合理的詮釋是必要假設雙方的信念,有最大程度的重叠?例如,在考慮道德課題時,兩語言都必須對某些善的觀念(如:幸福、受苦、美滿)有所重叠才能溝通,但這並不表示兩者之交有着最大程度的叠,他們只是僅僅有着少部份重叠而已。但倘若我們把「充足多的程度上」理解為「理想化」(optimizing),則「理想化」這標準本身就是某種先入為主的詮釋。這就犯下了乞題。
「… optimization rather than maximization, cannot possibly resolve these questions by itself because the requirement of optimization itself requires interpretation」[15]
但筆者認為,以上的反對並不會為慈善原則帶來太大困難。只要我們放棄「極大化」或「理想化」的目標,我們便可以消解這困難。或許,我們可把所謂「充足多的程度上」理解為「充夠我們溝通的重叠」便可。之後的故事便是一種詮釋學上的修正或增修工作。不論是「Gavagai」和「兔子」、「道」和「Tao」,我們都需要有修正概念的過程。所謂「充夠我們溝通的重叠」不可以一開始便是「理想化」或「極大化」的處境,究竟我們是否相信「Gavagai」之意義是「兔子」(或還是指其他語句),在經過足夠的反複溝通之後,自然便會知曉。因為我們可以透過意義來修正我們信念;同時,我們的信念亦可以修正意義。這情況不單只出現在兩種語言之間,就算是在同一種語言之內,我們亦須要作出這種詮釋工作。誰說所有中國人都對「道」有統一的認識和背景?就算放棄了「極大化」和「理想化」,我們亦可以擁有一個實用論的或整體論的滿意結果,概念相對主義依然不是一個合理的理想或目標。
[1] 簡單介紹:分析命題與縇合命題的區分由來已久。它們是一組語意概念。分析命題即主詞內容包含了謂詞的內容。綜合命題即非分析命題。詳程請參閱Quine的文章“On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2]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3
[3] 唐納德‧戴維森著(牟博編譯)《真理、意義、行動與事件》(簡體),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頁120
[4]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3
[5] 唐納德‧戴維森著(牟博編譯)《真理、意義、行動與事件》(簡體),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頁122
[6]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5
[7] Davidso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essay 3 “In Defense of Convention T”, p70
[8] 就算我們加入對應論的考慮,也不會對Davidson的觀點構成什麼威脅。倘若我們要找出某句子對應什麼現實世界中的事項或經驗中的事項,才能決定句子的真偽,我們也只是回到組織事項及經驗的討論。在此,我們依舊並沒有發生不可翻譯的困難。
[9] 倘若我們把「utterance」翻譯作meaning-vehicle,我們便能更準確地拿捏它的意義。借用佛學用詞,我們亦可以把meaning-vehicle翻譯成「車乘」。
[10] 當然,極端詮譯其實也是不夠極端的。因為不論是奎因,或是Davidson,他們都要先假定了某些共同心理狀態之為可能,翻譯才能進行。例如在以上的例子中,只少我們要先假設語言與行動之間有着某種心理上容貫的關係。但這種心理學預設並不影響我們對文章的理解。在理論上,亦不是一個重大的困難。
[11] Quine, Word and Object, §7, p.26-30
[12] 筆者其實想把「principle of charity」翻譯為「寬容原則」。雖然英文「charity」在一般情況下,被翻譯為「慈善」,如「慈善機構」。但在這裡,語言哲學的脈絡下,「principle of charity」是指一種詮釋工作時的寬容態度。譯作「慈善原則」會使外行人易生誤解。
[13] Davidson, The essential Davidson, “On the very idea of conceptual scheme”, p.207
[14] David B. Wong, “Where charity begins”
[15] David B. Wong, “Where charity beg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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